第 20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淨收益與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金融控股公司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
六、以整體合併財務與業務狀況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下列風險管理事項: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及政策。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衡量及控管各風險之方法及暴險量化資訊:
(三)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及產業變化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六)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經營權之改變對金融控股公司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各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實質負責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