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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 104年07月01日)
第 11 條
本基金依前條規定處理前,主管機關應先公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客戶每筆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呆帳。

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將前項應公告事項廣泛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