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四 章 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 ( 103年06月04日)
第 102 條
特殊目的公司或受託機構依本條例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資產基礎證券或受益證券,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評等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