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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六 章 罰則 ( 103年06月04日)
第 11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為書面通知。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
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八、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