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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六 章 罰則 ( 103年06月04日)
第 115 條
違反本條例或依本條例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條例或相關稅法另有處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