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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六 章 罰則 ( 103年06月04日)
第 116 條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