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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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六 章 罰則
( 103年06月04日)
第 117 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