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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二 章 特殊目的信託 第 二 節 受益證券之發行及轉讓 ( 103年06月04日)
第 16 條
受益證券應編號、載明下列事項及由受託機構之代表人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表明其為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之文字。
二、發行日及到期日。
三、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
四、受益證券之發行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文號及日期。
五、創始機構及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
六、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七、受益證券關於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期間及其他受益權相關內容。
八、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
九、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十、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一、受益證券轉讓對象如有限制者,其限制內容及其效力。
十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定受益人行使權利之限制。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受益證券之簽證,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