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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二 章 特殊目的信託 第 三 節 受益人會議 ( 103年06月04日)
第 23 條
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及委託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託監察人為之。但下列之受益人權利,不在此限:
一、受領受託機構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償。
二、其他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

受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經選任者,於受益人會議召開時,應出席受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