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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二 章 特殊目的信託 第 三 節 受益人會議 ( 103年06月04日)
第 26 條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區分各種種類受益權時,如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有損害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利時,其決議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決議之承認。

前項決議之承認,應有該特定種類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本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信託監察人應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並陳述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