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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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二 章 特殊目的信託 第 三 節 受益人會議
( 103年06月04日)
第 27 條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由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執行。
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