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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二 章 特殊目的信託 第 四 節 信託監察人 ( 103年06月04日)
第 33 條
受託機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致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時,信託監察人得為信託財產之利益,請求受託機構停止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