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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二 章 特殊目的信託 第 五 節 受託機構之權利義務 ( 103年06月04日)
第 34 條
受託機構應於本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

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