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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二 章 特殊目的信託 第 六 節 特殊目的信託之計算、稅捐及相關事項 ( 103年06月04日)
第 38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其相關稅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移轉資產而生之印花稅、契稅及營業稅,除受託機構處分不動產時應繳納之契稅外,一律免徵。
二、不動產、不動產抵押權、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得憑主管機關之證明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
三、因實行抵押權而取得土地者,其辦理變更登記,免附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移轉時應繳稅額依法仍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但於受託機構處分該土地時,稅捐稽徵機關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得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稅額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將其信託財產讓與其他特殊目的公司時,其資產移轉之登記及各項稅捐,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