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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三 章 特殊目的公司 第 八 節 特殊目的公司之業務規範 ( 103年06月04日)
第 85 條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將所受讓之資產出質、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