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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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三 章 特殊目的公司 第 八 節 特殊目的公司之業務規範
( 103年06月04日)
第 88 條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借入款項。
前項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並經全體董事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