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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三 章 特殊目的公司 第 八 節 特殊目的公司之業務規範 ( 103年06月04日)
第 89 條
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為任何人保證或背書,不適用公司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及背書責任,如公司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