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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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三 章 特殊目的公司 第 十 節 特殊目的公司之變更、解散及清算
( 103年06月04日)
第 97 條
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二節第二目有關特別清算之規定,其有關債權人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行使之;其有關債權人會議之權限,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或監督機構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