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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三 章 特殊目的公司 第 十 節 特殊目的公司之變更、解散及清算 ( 103年06月04日)
第 98 條
清算人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順位清償債務後,其賸餘之財產,應分派於股東,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