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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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 三 章 特殊目的公司 第 十 節 特殊目的公司之變更、解散及清算
( 103年06月04日)
第 99 條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提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