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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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外國銀行分行
( 111年12月29日)
第 11 條
外國銀行申請裁撤分行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裁撤之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董事會對於申請裁撤在我國境內分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