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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外國銀行分行 ( 111年12月29日)
第 16 條
外國銀行分行應依據其經營業務之性質及範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內部稽核工作之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