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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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外國銀行分行
( 111年12月29日)
第 20 條
外國銀行分行盈餘之匯出,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