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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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
( 111年12月29日)
第 27 條
外國銀行申請遷移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遷移之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