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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 111年05月24日)
第 9 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視為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核准。

金融機構申請投資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不以一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