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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資金融通辦法  ( 90年06月26日)
第 4 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上所需一般性週轉資金,得由該農會、漁會向收受轉存款之農業行庫申請融通,融通最高額度,不得超逾銀行法有關規定,並受該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對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制;辦理融通之相關作業規範,由農業行庫共同訂定,並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