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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 86年05月14日)
第 5 條
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時,理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並附具經監事會審核通過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提出於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

前項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存續社或新設社之名稱、總社地址、業務區域及最低實收股金總額。
二、對消滅社之社員配發社股之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存續社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社之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