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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 86年05月14日)
第 8 條
新設社之設立人由合併各社全體理監事擔任之。但經書面表示不願擔任者,喪失設立人資格。設立人不得代理。

設立人應推選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擔任創立會主席。

設立人應經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提交創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