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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二 章 編製內容 ( 104年12月29日)
第 10 條
信用合作社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信用合作社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社員代表名冊:姓名、選舉區域。
三、理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
(一)理事、監事: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社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數、所具專業知識之情形。理事、監事屬法人社員之代表者,應註明法人社員名稱及該法人社員認購社股數。(附表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主要經(學)歷、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持有之社股數。(附表二)
(三)最近年度支付理事、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情形(附表三):
四、最近年度理事、監事、經理人其持有社股數變動情形。社股轉讓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之關係及所取得社股數。(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