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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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二 章 編製內容
( 104年12月29日)
第 11 條
社股及股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年初及年底之股金總額。
二、社員結構:統計社員及準社員之組合比例。(附表五)
三、最近二年度每一社股淨值、盈餘、股息及相關資料。(附表六)
四、股息發放狀況:應揭露本次社員代表大會擬議股息分配之情形。
五、理事、監事酬勞:
(一)信用合作社章程所載理事、監事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理事會通過之理事、監事酬勞金額。
(三)上年度盈餘用以配發理事、監事酬勞情形:應揭露上年度盈餘分配時有關理事、監事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原理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情形及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