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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 106年07月28日)
第 7 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下列各款有價證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
一、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二、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