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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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 110年04月08日)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規定如下: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辦理放款、透支及票據貼現。
三、辦理國內保證業務。
四、辦理國內匯兌。
五、代理收付款項。
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七、辦理與前列業務有關之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