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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 94年02月15日)
第 9 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應取得總社位於跨區縣市所在地之信用合作社同意。

本辦法所稱之跨區係指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