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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12月05日)
第 12 條
票券商業務人員非經向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票券商業務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登記、訓練及其他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規則定之。

本法施行前已擔任票券商業務人員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登記,始得繼續執行職務;屆期未辦理登記者,不得繼續執行職務。

已依前項規定登記繼續執行職務之票券商業務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取得第二項規則所定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屆期未取得者,由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