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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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二 章 設立及變更
( 107年12月05日)
第 13 條
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票券金融公司之名稱。
二、實收資本總額。
三、營業計畫。
四、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