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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二 章 設立及變更 ( 107年12月05日)
第 16 條
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及其分公司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之設立、遷移、停業、復業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設立、遷移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