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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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二 章 設立及變更
( 107年12月05日)
第 17 條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許可之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