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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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四 章 財務
( 107年12月05日)
第 32 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授信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