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四 章 財務 ( 107年12月05日)
第 32 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授信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