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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四 章 財務 ( 107年12月05日)
第 38 條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

前項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