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四 章 財務
( 107年12月05日)
第 39 條
票券金融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總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