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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五 章 票券商之監督與管理 ( 107年12月05日)
第 44 條
票券商應依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之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供有關其營運狀況之表報、報告或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票券商之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