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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五 章 票券商之監督與管理 ( 107年12月05日)
第 46 條
票券商對於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為之處分或命其改善事項,應即研提具體改善措施,並將已執行情形或預計執行事項,提報董事會。

前項會議應通知監察人列席,並責其追蹤考核。

前二條及前二項規定,於第七條第一項之機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