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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五 章 票券商之監督與管理 ( 107年12月05日)
第 47 條
票券金融公司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一者,應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主管機關對有前項情形之票券金融公司,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營業;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