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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五 章 票券商之監督與管理 ( 107年12月05日)
第 48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含當年度虧損之累積虧損,於當年度辦理減少資本,銷除股份。

票券金融公司於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期間發行新股,主管機關得限制原有股東之認購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