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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五 章 票券商之監督與管理 ( 107年12月05日)
第 49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之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四及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