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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五 章 票券商之監督與管理 ( 107年12月05日)
第 52 條
票券金融公司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客戶利益之虞時,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之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