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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7年12月05日)
第 60 條
票券金融公司違反第四十九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票券金融公司依第四十九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授信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關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之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