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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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12月05日)
第 9 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發展情形核定或調整之。
票券金融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未達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或調整之金額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增資;屆期未完成增資者,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