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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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 91年07月02日)
第 2 條
本法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指短期票券、債券之發行人或保證、承兌短期票券、債券發行之金融機構,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或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辦理評等,並取得發行當年度或上一年度評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