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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 90年11月23日)
第 6 條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因不可抗力事由,而需暫停營業者,於該事由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